中国共产党优秀党员、中国民法学奠基人之一、著名法学教育家、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余能斌教授,因病于2023年1月4日9时48分逝世,享年85岁。我所同仁深感悲痛,沉痛悼念、深切缅怀余能斌教授,余能斌教授千古!
余能斌教授生于1938年 10月21日,湖北黄梅人。1964年湖北大学法律系(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后,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期间,1979年至1982年借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参与民法起草工作,1982年调入武汉大学。历任武汉大学民商法学科带头人、武汉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法学分会主席、武汉大学校长法律顾问、中国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顾问、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和名誉会长、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顾问、湖北省科协法律顾问委员会副主任,常年担任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顾问。
余能斌教授主持七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研究》和教育部、卫生部等多项省部级项目,著有《企业债的法律对策》《民法总论》《合同法》《民法学》《民法概要》《中国民法概论》《台湾商事法论》《现代民法学》等专著和教材10余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光明日报》等刊物发表论文50余篇。
余能斌教授严谨求实、勇于创新,兼具立法工作经验和理论研究特长,特别注重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和法学专业理论探讨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形成了系统独到的学术观点,为民法的中国式现代化贡献了杰出智慧和重要内容。
余能斌教授作为中国第三次民法起草小组重要成员,全程参与《民法草案债编》一至四稿的编制工作,担任第三、四稿的负责人和《民事责任编》的框架设计人与初稿起草人,其思路和建议深刻影响了之后的民事立法和研究。
余能斌教授于1979年首次提出经济法概念,在《一定要健全经济立法》一文中,提出应建立包括公司法、银行法、海商法、合同法、专利法、土地法、环境保护法等的经济立法体系。此后的《论世界新产业革命对民法的影响》《论职务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与限制》《论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之要件》《论对证券市场的法律调整》《国有企业财产权法律性质之辨析》等作为中国民法、经济法学科起步阶段的重要著述,促进了理论发展和立法完善。
余能斌教授高度重视民商法的现代化和法典化。《制定“民商法律总纲”完善民商法律体系》中,提出现代社会进入“后法典化时代”,应重新审视民法法典化思路,民商法体系应具有接纳社会生活条件变化需要的新的权利。相关报告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和论文公开发表后,引起理论和实务的热烈反响,成为民法法典化的一家之说。其中,制订“商事通则”的建议为商法学广泛接受,民商法体系开放化为20年后的《民法典》人格权编提供了体系合理性。
余能斌教授在1998年首次明确定义物权法现代化,在《论物权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中指出:现代经济、科技的发展促使物权法的现代化。物权法现代化发展趋势是法律本位社会化、他物权优位化、物权形态新型化、物权公法规范增加、物权法与环境保护法的交叉等,证明了物权法现代化和中国化的必然,为22年后的《民法典》物权编提供了理论基础。
余能斌教授十分关注改革和发展的现实问题。针对1988年前后风靡一时的“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之说,提出“国有企业财产权是法定经营权而不是财产所有权”,一定程度破除了“国有企业财产权是所有权”的一边倒倾向。《企业债的法律对策》是国内最早的系统论述企业债的专著,具有宏观性、系统性、针对性、包容性等体系化特点,王家福先生、魏振瀛先生、杨振山先生、王利明教授等在成果鉴定中予以高度肯定。
自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十多年以来,余能斌教授常年担任我所顾问,多次莅临珞珈所指导,他为人豁达敦厚,十分关心青年律师的成长和发展,不遗余力提携后进,言传身教,悉心培养。余教授曾于2022年1月亲临我所参加乔迁庆典,亲自剪彩并赋诗一首;于2020年11月莅临我所指导工作。他曾深情地回忆说:当年他亲自向韩德培先生建议武汉大学成立两个平台,一个用于科研的平台是法学评论,一个用于实践的平台就是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欣喜的是如今两个平台都存续,且仍在发展壮大。余教授耄耋之年仍思维敏捷,语言清晰,不顾年迈之躯亲临律所指导,关注年轻律师成长,多年来为律所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余教授在珞珈所乔迁庆典上发言
余教授为珞珈所乔迁之喜赋诗一首
余教授曾莅临我所指导律师工作
余能斌先生一生爱党爱国、正直无私,勤恳为业、与人为善,与天地同在,永远活在我们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