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武汉市妇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联合发布了武汉市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十大典型案例共分为三类:一是妇女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涉及夫妻跨国婚姻家庭纠纷、家庭暴力正当防卫、就业性别歧视、工伤侵权等问题;二是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涉及儿童人身权利,儿童监护权、抚养权和继承权等;三是文明家风典型案例,涉及同居关系纠纷、赡养纠纷等。近期,市妇联联合武汉电视台《好说法》栏目,邀请相关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律专家对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进行解读。
我所李元菊律师受邀参加,并就“护工容某某侵权案”“张某工伤和侵权纠纷责任竞合案”两个案例进行解读。
解读案例1:容某某侵权纠纷案
案例概况:农妇容某某受雇于武汉某家政服务公司,并由家政公司安排在武汉某医院为患者胡某提供住院陪护服务。一天,胡某被发现从病房外走廊坠落至一楼,经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家属随后就起诉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家政公司与护工容某某未尽到陪护服务的义务,要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1.案件判决结果如何?
李元菊律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患者胡某的死亡不属于护工容某在合理范围内可以预见到的风险,所以不能以此认定护工容某没有尽到陪护义务,最终驳回了死者家属对医院、家政公司以及护工容某的全部索赔请求。
2.为什么医院不承担责任?
李元菊律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是有安全保障注意义务的。但是在本案中,医院已经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法院没有判定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3.认为侵权责任要具备什么因素?
李元菊律师:在大多数情况下,一旦发生损害结果,损害人往往会将所有与损害发生可能有联系的主体,都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情况是很难获得支持的。侵权案件中,如何认定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属于我们的重点和难点。一般情况下,首先是要看行为是否具有可责难性,即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在合理预见到的范围内。在本案中,护工容某是没有侵权行为的,因为患者深夜坠楼死亡是不属于护工容某的可预见范围内。
4.此案例入选十大案例的指导作用和典型意义在哪里?
李元菊律师:这个案例让我想起了之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过的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老太太横穿篮球场被撞伤,法院判老太太全责的案例。这两个案例背后体现的法理是一样的——不是所有损害都应当由他人来赔偿。这些案例,也充分体现了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忠实践行了过错和责任相一致的民事法律原则,坚持明辨是非,厘清法律关系,定纷止争,充分发挥了健康的价值导向和引领作用。
法条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案例2:张某工伤和侵权责任竞合案
案例概况:张某系酒店服务员,在为酒店顾客刘某捞鱼时,刘某趁其不备,用手摸其臀部,张某情绪激动与刘某发生争吵,后倒地昏迷,送入医院诊断为:蛛网膜下出血,开放性颅脑损伤,右侧颞骨骨折,脑脊液耳漏,右侧颞顶部头皮血肿。同日,公安机关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了猥亵,并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张某受伤后一直卧床昏迷,家庭收入无法支撑其每日支出的巨额医疗费和护理费。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代理张某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最终张某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等级八级、停工留薪期六个月。随后,承办律师依据上述认定结论起诉,主张酒店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结合案情,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属于工伤保险责任纠纷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竞合,应分别进行处理。
1.为什么本案中,被害人能够获得用人单位和侵权人的双重赔偿?
李元菊律师: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赔偿是具有补足性的,当两种法律关系发生竞合的时候,往往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进行主张。而本案是因第三人侵权而造成的工伤,所以其中是有两重法律关系的。第一重法律关系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也就是刘某对张某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张某损害;第二重法律关系是张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而造成损害,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责任。这两重特殊的法律关系,是我们民法规定比较特殊的一类情形,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
2.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分别应该如何赔偿?
李元菊律师:本案中,侵权人可能既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他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是有权对他进行行政处罚。而因为他的侵权行为导致了张某受伤,所以他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侵权人刘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伤残赔偿金、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等。
3.此案例入选十大案例的指导作用和典型意义在哪里?
李元菊律师: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解决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的竞合关系,属于司法实务界争论的难点问题。本案从具体情况出发,结合司法界成熟的做法,采用“双赔制”,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从法理价值上来说,也有利于体现我国的人权保障和利益平衡的价值取向,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