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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张肖铮律师受长江云新闻邀约,解读“两高”调整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标准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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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较之前的相关法律有哪些变化?处罚的量刑有哪些变化?

 

 

 

 

       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肖铮律师表示:“《解释》重新设定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和升档量刑条件,并对发生在环境领域的证明文件犯罪的有关问题进一步细化,将原来的两档法定刑调整为三档法定刑,即‘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解释》重新设置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在维持严重污染环境的入罪门槛的基础上,将第二档法定刑适用条件,由原来的‘后果特别严重’修改为‘情节严重’,并明确了第三档法定刑适用的4种具体情形。”

       张肖铮律师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有针对性地提高了部分严重污染环境犯罪的法定刑,明确列举了应当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行为类型,划出不得触碰的高压线,体现了刚性约束,同时也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

       张肖铮律师告诉长江云新闻记者:“此次明确的四类第三档量刑情形对应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对生态环境、生态系统结构及其要素的损害程度更深,涉及对珍贵濒危野生生物资源的破坏,可能引发其他多物种连锁衰退甚至灭绝。对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的影响,较之损害其他野生生物资源更为严重、明显。”

       张肖铮律师表示,刑罚不是目的,只是手段。就环境污染犯罪而言,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要实现对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和恢复,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并重,全面推行恢复性司法机制,坚持惩办和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因此,《解释》第6条根据恢复性司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从宽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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