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在大型游乐场乘坐游乐设施的时候,没有防备的被拍下照片,有的时候甚至都不知道镜头在哪里,一束刺眼的闪光灯之后,成功的在旅游景区收获了一张灰头土脸的黑照。体验结束之后,每位游客的照片都会被展出在大屏幕上,如果游客想要得到这张照片,还需要额外支付一笔费用。近日,一名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就将上海迪士尼告上了法庭,因为上海迪士尼未经游客同意进行拍摄打印照片并售卖,该事件引发了网友的热议。长江新闻栏目对此进行报道。
苏州大学法学院的王同学在迪士尼游玩时被拍照,提出侵犯隐私权和肖像权的疑问并起诉迪士尼。他认为购票时的隐私条款未能充分提示游客可能被拍摄,不能免责。网友对维权表示支持,但也有人认为景区提供服务不属于违法行为。那么景区抓拍游客照还收费,是否违法了法律相关规定呢?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杨韩宇律师受长江新闻栏目邀约,解读相关法律细节。
杨律师分析道,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景区如果要拍摄游客的肖像,或者是将拍摄的肖像照片用于商业活动,必须经过游客的同意,如果景区未经游客同意,即对其进行拍照并进行售卖,则侵犯了游客的肖像权,涉嫌违法。
除了这些游乐项目中的自动抓拍,有些景区还有名为乐拍通的服务,由摄影师进行拍照,游客可以注册后在网上查看,自行选择是否购买。根据隐私政策提示,这些照片必须在拍摄后的 45 天内被认领,在这 45 天内未被认领的照片将不再可用,被认领的照片将可以在 90 天之内被查看。共享、下载和购买之后,这些照片将被永久删除。杨律师表示,从景区公布的游客须知及隐私政策来看,游客入园时签订的同意被摄像摄影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未向游客进行提示或说明,且没有给游客拒绝的机会,是强迫式的约定,忽视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该约定是无效的,对游客没有约束力。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杨律师指出,如果景区用以拍摄的摄像头还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甚至将抓拍的人脸非法存储在景区,涉嫌违规收集人脸信息,景区保管不当,还可能造成游客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后带来不良后果。景区则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若涉及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或包含隐晦内容等情况,则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那么,游客发现景区未经允许就拍照后,该如何维权?杨律师给出了几点建议:
第一,可以与景区协商,要求拍摄者撤下照片,并将电子稿进行销毁。
第二,可以请求第三方如消费者协会、旅游协会介入进行调解。
第三,可以向有关部门如旅游局进行投诉。
第四,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权过程中可能需要提供相关凭证。注意留存旅游行程表、旅游合同、发票、照片、收据、音频、视频、聊天记录等资料。
杨韩宇律师简介
杨韩宇,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在法院任职书记员,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诉讼技巧。同时担任过湖北广播电视台、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文件起草、合同审查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