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珞珈速递|我所孙瑾铄律师受长江新闻栏目邀约,解读隐性加班背后相关法律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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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班期间,甚至是休息日,员工也要时刻关注微信工作群,及时回复客户的信息。这样的情况,或许很多人已经习以为常了。不过,武汉市的张先生却认为,这也算是加班,公司应该为此支付加班费用,为此,他把公司告上了法庭。长江新闻栏目对此特别报道。

 

       张先生在2021年5月入职了一家蔬菜团购公司,当时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16000元,每天工作8小时。尽管合同对每日工作时长有明确规定,但张先生经常在下班时间使用微信处理工作,在家中要加班到深夜。但事实上,双方也都承认,张某是每个周需要上班6天,因为张某在的是蔬菜团购公司,消费者下单是不定时的,经常在他下班之后,员工通过微信找他处理一些紧急的事情,比如说报价之类的,张某就要进行回复跟处理。公司认为张某的工资算是相对很高,而且工作性质决定了他需要不定时向公司提供劳动跟劳务,所以公司是不愿意支付相关加班费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最终判定该公司要向张先生支付加班工资近5万元。

 

       随着经济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手机或者电脑,员工下班之后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处理工作,是否算隐形加班?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加班费用吗?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孙瑾铄律师受长江新闻栏目邀约,解读相关法律细节。

 

 

       孙律师分析道,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加班费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超过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属于工资的一种组成类型。那么,什么情况下单位需要支付加班费?这与用人单位所实施的工时制度有关系。工时制度有三种,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一般情况下,标准工时制中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300%的加班费。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其综合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的,则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支付加班费。

 

       孙律师进一步谈到,对于非工作时间的隐形加班问题不应局限于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在非工作时间外处理了工作事务,是否付出了实质性劳动,是否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如果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应当认定为加班。当然,不是所有的居家办公、微信办公都算加班。若是简单沟通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未影响劳动者生活休息,则不应认定为加班。

 

       对社交软件隐形加班习以为常的同时,各方对劳动者加班权益的隐性剥夺见怪不怪,疏于保护。相关部门也要多规范、多划线,从法律层面形成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闭环。面对隐形加班现象,它不能隐形。法院在上述案件中判微信办公算加班,不仅是维护劳动者权益,更彰显了司法实践中的与时俱进的理念,凸显了法院在适用法条时对劳动者隐形加班权益的显性保护。

 

孙瑾铄律师简介

 

 

       孙瑾铄律师,男,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办案数百余件,业务领域涉及企业管理、房地产开发、破产清算、知识产权、企业并购重组等,执业期间为中城润(湖北)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武阳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大学出版社、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湖北广播电视台等央企、国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还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大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国有企业、上市企业提供诉讼、仲裁服务。刑事案件方面,为中建X局、xx省电力建设第X工程公司、湖北XX广电广告公司涉嫌刑事案件进行辩护,并取得无罪或免于刑事处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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