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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李栋律师受长江新闻栏目邀约,解读“遛狗不牵绳”涉及的相关法律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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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成都两岁女童被狗咬伤事件受到广泛关注。长江新闻栏目对此特别报道。

       据了解,事情发生在16号上午八点左右,一段两分钟的网传视频显示,在小区居民楼下的草地上,一只大型黑色犬突然对一名女童发起攻击,时间长达40余秒。而在此前,这条黑犬已经在楼下走动约1分钟,期间未见主人出现。视频中,女童家人极力用身体保护孩子,但黑犬几次咬住孩童,不停拖动,后在一名保洁阿姨和另一名男子的帮助下才将黑犬驱离。经诊断,两岁女童全身有20多处撕咬伤,最长的伤口有8厘米,右肾搓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经全力救治,目前女童生命体征平稳。事发后,关于大型犬放养、主人遛狗时不带牵引绳等话题也引发了热议。

       目前,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黑色挪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为什么是刑事措施?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李栋律师受长江新闻栏目邀约,解读相关法律细节。

 

 

       李栋律师分析谈道,如果女童受伤程度达到重伤以上,唐某除了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外,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狗主人可能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为本案事发地点属于小区公共场所,狗主人的行为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因此其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被判处 7 年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规定进行处罚。

       如何尽量减少烈犬伤人事件的发生?李栋律师也给出了相关的建议——除了加大宣传力度,公共区域负责人、城管部门及犬只主人自身都要采取措施,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对于小区内出现饲养烈性犬的情况,物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并采取相应措施,若由于物业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业主受到伤害,物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犬只主人也要做到以下方面:第一,要为爱犬办理犬证和相关的证明,给爱犬一个合法的身份。第二,要为爱犬注射疫苗。第三,在遛狗时要牵好爱犬的犬链,防止犬只走失咬人。第四,制止爱犬在深夜或者是清晨吠叫,避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李栋律师简介

 

 

       李栋,男,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执业期间为湖北广播电视台、湖北省人民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武汉市汉南区人民医院、湖北省引江济汉工程管理局等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办理案件数百起,擅长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婚姻继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类型案件。在民事及刑事等领域,拥有丰富的诉讼及谈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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