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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习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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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习根,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会副会长、美国哈佛大学、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联合国发展合作项目高级顾问。
     一、学习经历: ● 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班 ● 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 ●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毕业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 哈佛大学、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留学
     二、律师专长、特色与国际国内活动:
     1、法律理论与实务研究 ● 先后在中国权威出版社出版《法律基础案例分析》、《法律基础理论与实务》、《发展权全球法治机制研究》等18部著作。 ● 在《人民日报》、《新华文摘》、《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律师世界》等发表文章近100篇,体现雄厚法律研究分析实力。 ● 承担司法部、教育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包括“司法改革”、“公司法律事务平台”、“法律风险防范与对策研究”等各类项目10余项。
     2、律师专长 从事刑事、民事、行政纠纷案件的代理与辩护,以及公司、合同、非诉讼法律事务。擅长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日本和欧洲大陆)法律制度及其在国际经济贸易、重大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房地产、金融、公司业务、知识产权实践应用方面
     3、联合国国际发展法律顾问 联合国发展项目担任高级别专家(High-level task force ),与英、美、日、德、法、澳等全世界100多个国家的官方代表,和世界经济合作组织、WTO、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贸易与发展会议代表共同讨论国际经济发展伙伴关系,并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评审欧、美、非、亚太、加勒比地区各国国际发展合作项目。项目包括:a.欧洲联盟与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非加太)国家之间的《科托努伙伴关系协定》,b国际经济合作组织(OECD)与非经济委员会贸易、技术等发展实效相互审查,C.《发展援助实效问题巴黎宣言》评审,d.非洲同行审议机制的第一轮技术访问结论的评审(详见联合国官方文件A/HRC/8/WG.2/TF/2
      31January
      2008)。
     4、中国与国外公司典型案例 ● 联合国发展援助与合作项目高级别专家组顾问,参与审查欧、非加太(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区域发展项目 ● 美国、英国、日本、中国、巴拿马跨国大型发展合作法律顾问 ● 工程勘察、设计与建设重大合同法律纠纷咨询
      
     5、国内社会活动 ● 应中央政法委、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邀请,在全国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上主讲法律知识,获优秀宣讲奖。 ● 在中国法学会、法制日报、人民论坛、中国青年报等联合组织的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上主讲 ● 司法部法律项目评审专家(证书) ● 中国法学会法律项目评审专家(证书) ● 国家重大攻关项目(法律)评审专家(证书) ● 担任律师、法官、仲裁员、检察官培训工作
        
     6、国际社会活动:与欧美日法律界广泛交流 ● 2004年访问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部并作报告进行交流 ● 2005年作为中国法学家代表团主要成员访问法国法律界,受到中法大使接见,并作主题发言,交流法律经验 ● 2005年出席在西班牙格纳拉达举行的世界法律大会,并作会议发言 ● 2005年访问德国、奥地利、荷兰、比利时等国法律界 ● 2006年访问海牙国际法院 ● 2006年访问台湾法律界 ● 2007年9月-2008年3月,访问美国联邦法院、纽约国际贸易法院、民事法院、加利福利亚法院
      
     7、社会评价 ● 联合国发展项目主席Stephen
      P.
      Marks称赞汪习根为世界发展项目的评审与深入全面推进“作出了持久的贡献”,是中国的一个也是迄今唯一一个这方面的专家。 ● 联合国专门致函中国有关方面,对汪习根在联合国法律事务中的出色服务和优异表现表示高度赞赏(2008)。 ● 中央政法委中国法学会评其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07) 中国教育部首批新世纪优秀人才(2004)
          附:本所主要业务范围:
     1、国际专项法律顾问:接受国内外当事人委托,为国际项目开发、工程招标、投标、投资、贸易提供法律论证;参与国际谈判,拟定、审查与论证涉外合同等法律文书,提供最优化法律咨询意见与风险防范对策建议;
     2、公司设立及兼并业务:接受国内外当事人委托、进行公司设立策划、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兼并、重组、产权转让等法律事务,工商注册代理;
     3、常年法律顾问:接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司和个人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为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服务;
     4、仲裁和诉讼业务:接受国际与国内以及涉港澳台经济、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参与仲裁或诉讼;
     5、知识产权业务:专利商标权的申请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权的使用许可和转让等法律事务
     6、特殊业务资格(首批获得特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A、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司、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政策法规司授予的《律师从事国家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B、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司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政策研究室授予的《律师从事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资格》; C、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证工作指导司和财政部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司授予的《律师从事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资格》; D、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中国证监督管理委员授予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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