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审判执行权力制约监督的工作要求(试行)》(简称“工作要求”),以规范审判执行行为,提高二审开庭率,提升申请再审案件审查质量,严格适用发回重审、指令再审,加大提级执行力度,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工作要求”明确,刑事审判工作中应当开庭审理的第二审案件,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等4类刑事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依法改判,不得发回重审。对于原判决基本事实清楚,但其他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原则上应通过第二审程序补查补正查明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判,严格控制适用发回重审。
在民事和行政审判方面,“工作要求”明确,应当开庭审理的第二审案件,包括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经院长发现程序进入再审的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等。对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查明的事实依法改判,严格控制适用发回重审。
关于执行工作,“工作要求”规定,对于“辖区内多个法院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同一,提级执行便于协调处理的”等8种情形,应当裁定提级执行。省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黄琦雯介绍,“工作要求”还对申请再审案件应当询问调查的情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案件的监督管理程序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姚莉指出,二审开庭率较低,是部分当事人、律师反映较多的问题,省法院的“工作要求”,将有效提升开庭率,避免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滥用,减少因程序空转导致的“案结事不了”局面。
“监督机制要强化,全流程都要进行广泛监督。”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认为,省法院此举将推动审判权力监督制约与统一法律适用相结合,提高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文章来源: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