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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含武汉市,2023年2月1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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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湖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2022年3月18日发布的《湖北省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3年1月20日发布的《2022年全年湖北经济运行情况》,武汉市统计局2023年2月1日发布的《2022年武汉市经济运行情况》,湖北省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更新如下:

 


最新赔偿标准 

 

2022年全省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2914元
2022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2626元
2022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9709元
(以上为2023年1月20日更新后的数据)
 
2021年全省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3846元
2021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8506元
2021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7647元
(以上为2022年3月18日更新后的数据)
 
2021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96994元,其中,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81529元
2021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56429元
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社保缴费基数)6795元/月

 


武汉 

 

2022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8449元

2022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9304元
(以上为2023年2月1日更新后的数据)
 
2021年武汉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98483元
(以上为2022年6月17日更新后的数据)

 


数据来源

 

湖北省统计局2022.03.18

http://tjj.hubei.gov.cn/tjsj/tjgb/ndtjgb/qstjgb/202203/t20220307_4025264.shtml
武汉市统计局2022.06.17
http://tjj.wuhan.gov.cn/xwzx/tzgg/202206/t20220617_1989439.shtml
湖北省人社厅2022.08.18
http://rst.hubei.gov.cn/zfxxgk/zc/qtzdgkwj/202208/t20220818_4268597.shtml
湖北省统计局2023.01.20
http://tjj.hubei.gov.cn/zfxxgk_GK2020/zc_GK2020/gfxwj_GK2020/202301/t20230120_4495764.shtml
武汉市统计局2023.02.01
http://tjj.wuhan.gov.cn/ztzl_49/xwfbh/202301/t20230131_2142489.shtml
 
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不再进行城乡区分,统一按照城镇相关统计数据计算。
 
2023年1月20日,湖北省统计局发布了《2022年全年湖北经济运行情况》,发布内容:全年全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914元,比上年增长6.8%。从收入来源看,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分别增长7.6%、5.4%、7.1%和6.1%。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626元,增长5.8%;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709元,增长7.9%。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为2.16,比上年缩小0.05。
 
2023年2月1日,武汉市统计局发布了《2022年武汉市经济运行情况》,发布内容:2022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8449元,比上年增长5.7%;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304元,增长7.7%。

 


2021年湖北省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2021年湖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1529/年
丧葬费:81529÷12×6=40764.50元

 

 


官方文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武汉铁路运输中、基层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要求,我院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省法院启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适用标准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二、试点适用案件范围
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上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前的案件,不适用上述标准。
试点结束时间待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试点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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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7-6875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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